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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無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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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恒一 於 2011-4-11 04:20 編輯
其實一向都有說要標明交流非發佈,
的確如你說,任何人也可以申請,任何申請了的人都可以回覆。
就現時來 ...
心雪 發表於 2011-4-10 00:19


如果人數少就不等如發佈
那麼即使出了詩集放了在書局賣
只要沒人買的話便等如沒有公開發表嗎?
不客氣說句,過去《秋螢》的銷量也不好
那上面的作品全都不是公開發表了吧?

無論大家同不同意都好我說的都好
我上面說的
只是一個善意的提醒
其實現在的稿例多數已注明不能在網上、blog等發佈
通常這些投稿的規例,最終註釋權是大會本身
大家考驗的,不是自己對網絡的態度
而是去賭大會對網絡的態度
有心投稿的朋友
著實沒必要讓自己置於一個有機會被取消資格的灰色地帶
除非投稿的目的就是為了賭這個

其實作品不能公開發佈
是保障了大會及投稿者相方

如果這個論壇等如一個會
這就是一個完全沒加入門檻的會,亦是一個無法監察的會
只要有人有心作惡
可走入來偷了你的作品自己參賽
可COPY了然後四周張貼害你失去資格
發現了ban了他
他換個EMAIL甚至換個IP又可以開一個新ACC
本帖最後由 心雪 於 2011-4-11 12:54 編輯
如果人數少就不等如發佈
那麼即使出了詩集放了在書局賣
只要沒人買的話便等如沒有公開發表嗎?
不客氣說句,過去《秋螢》的銷量也不好
那上面的作品全都不是公開發表了吧?
恒一 發表於 2011-4-11 04:12


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shing
請先了解何謂publish(發佈),秋螢作為雜誌,在發佈的程序是完備的,即使銷量低,它本身就是發表過程。
而秋螢發佈本身,亦是一盆生意,不論它收入很少,還是虧本。作者們即使沒有金錢作為稿酬,但一貫慣例,會收到秋螢一本作為酬謝。
至於銷量少的詩集或文學作品,情況也是一樣的,經過編輯、審稿、印刷品註冊、印刷紙本、傳播等程序,即使沒人買,虧本,也是發佈行為本身。
這一切都是面向讀者及市場的。亦即available to the general public。

無論大家同不同意都好我說的都好
我上面說的
只是一個善意的提醒
其實現在的稿例多數已注明不能在網上、blog等發佈
通常這些投稿的規例,最終註釋權是大會本身
大家考驗的,不是自己對網絡的態度
而是去賭大會對網絡的態度
有心投稿的朋友
著實沒必要讓自己置於一個有機會被取消資格的灰色地帶
除非投稿的目的就是為了賭這個

其實作品不能公開發佈
是保障了大會及投稿者相方
恒一 發表於 2011-4-11 04:12


謝謝你善意的提醒,而且我們多次建議各位標明屏閉帖用途,如使用者不安心,亦可選擇不使用。
網絡的空間,由自由使用到私用區域,是一個進程,如果香港的朋友們不打算去劃清、介定和爭取你的權利(只是交人決定,任人剦割),我想,也沒有必要討論下去。

現時屏閉帖這功能,應歸入私帖範圍:

一. 帖子本身並非available to the general public :需要入會,需要request(回覆),才可以觀看。
即使任何人可以入會,任何入會的人可以回覆。
必須主意,當你說會,他就已經和general public有所區分,會內的人可來自大眾,但他們不是大眾本身,而是更小的圈子。
所以hide(屏閉),本身就是NOT available to the "GENERAL" public,而是available to a special public(會員,而且是回覆了的會員。可追查的。)

二. 次要一點的,帖子本身沒有得到酬勞。屏閉帖也不同於買賣帖,是置在交易的層面的。
如果要死咬,例如blog或website的發佈(公開,不用入會,不用request就能看到的),也沒有酬勞,那請回看點一的解答。

三. 當書會、詩會、讀書會、交功課等分享/提交作品不算發佈(也請想像,這些實體的場合,有評審員存在),怎麼網絡的圈子私域不能成立?
如現時沒有,我們為甚麼不能爭取?這只是純粹場合的移植!

四. 如果閣下的作品(在清楚標明交流/初稿下屏閉),在查明/收到正式通知書,證明是由於屏閉功能當作發表而取消資格,作為本網的管理人,我會為你追討你應有的權利。
而這只是大笪地為你們作出的義務,並不適合在其他論壇或網頁,除非他們也作出同樣聲明。

如果這個論壇等如一個會
這就是一個完全沒加入門檻的會,亦是一個無法監察的會
只要有人有心作惡
可走入來偷了你的作品自己參賽
可COPY了然後四周張貼害你失去資格
發現了ban了他
他換個EMAIL甚至換個IP又可以開一個新ACC
恒一 發表於 2011-4-11 04:12


恕不能認同,這論壇加入即使沒有門檻,不代表沒有監察,否則我們這些管理人、版主要來做甚麼?
有人有心作惡,偷作品自己參賽,這在甚麼讀書會也可以發生啊?為甚麼你不去追討及起訴?
要是這種情況發生在本論壇,犯人範圍已收窄至曾看屏閉帖的人,查IP都抓不到人,那麼(國際)警方也不能抓到網絡犯罪者了!
何況作品本身的版權,在香港法律下是受到知識產權保謢的,如任何作者遇上這種情況,本網會提供所有資料協助作者討回公道。
\塵\ 版主 2011-4-11 13:42:38
28
心雪好詳細既回覆...
米米說這個論壇太冷清了
兩位版主要想想辦法才行呀,對了,怎麼很少見到兩位版主回應似的...

評分

參與人數 1like +1 收起 理由
熒惑 + 1 ....eh........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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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崑南 於 2011-4-12 01:11 編輯

我想,輪到我說說幾句話。
老實說,閉屏這個功能,是為會員作者本身著想吧了。
一些會員作者寫了詩,心急希望與會員交流一下,暫時不想公開給大眾。但不保證不會參賽,
於是有了閉屏,就可避免違規,評審員不應視作品曾公開刊登過。
這是會員作者的選擇,貼或不貼,純個人的自由,有什麼爭辯的地方呢?
其次,所謂冷清的問題,這只是比較而已,我不相信,本網站是最冷清的一個文學討論區。別忘記,
這裡是香港,不是內地或台灣。
我早就提出,前兩位版主,根本不理不采,索性把他們的名字刪掉就算了,但心雪沒有反應。
更妙的是,他們又不公開說離開。這算什麼呢?這是做人的態度lo.
其實,不一定要有版主的,大家投入共同參與就可以好熱鬧。
所以,說出和感覺冷清的會員,不如反問自己為何不多此留言討論呢?
請先了解何謂publish(發佈),秋螢作為雜誌,在發佈的程序是完備的,即使銷量低,它本身就是發表過程。 ...
心雪 發表於 2011-4-11 12:49


我所說的第一點
是針對「這裡得小貓三四隻」而不算公開發表的言論
而且要注意的是
很多比賽所用的字眼是「發表」而非「發佈」
可惜這些稿例多沒有英文版本
所以取publish定議作理解,不一定是準確
而且,發表�發佈,和是否買賣是沒有關係的,
就香港的版權法而言
你公開演唱一首原創歌曲,不論是否有任何回報,
已是「發表」
所以完全沒必要去討論是否涉及任何交易

作品本身,當然是受版權的保護
但要注意的是
一般情況下,「已發表」作品得到的保障比「未發表」的來得可靠
亦更易去判定版權
另外
我並非說的是這裡「無監察」),而是說「無法監察」,
或許用詞太強,說「難以監察」較為合適,不存在對各位管理者的質疑
查IP,甚至出動到FBI當然有方法去捉拿真兇
但事實上警方會否動員去查(過程並不是報了案,查查IP這樣簡單)
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有關方法覺得事件的嚴重性
我的正職,是搞網站
以我的經驗,我只能夠說
不樂觀

如覺得大會本身的條文不公平
當然可以力爭
我個人相當欣賞心雪的承擔
在此我亦重申,我只是希望作出一點善意的忠告
而非挑戰這裡的規矩,或各位網友的習慣和價值觀

點評

一般而言,英文版本的詩或作品都有了版權記存!所謂,版權所有!中文帖子就沒有這回事了!  發表於 2012-6-13 11:01

評分

參與人數 1like +1 收起 理由
熒惑 + 1 非常欣賞你的熱心,我會多加注意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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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說的第一點
是針對「這裡得小貓三四隻」而不算公開發表的言論
而且要注意的是
很多比賽所用的字眼是「發表」而非「發佈」
可惜這些稿例多沒有英文版本
所以取publish定議作理解,不一定是準確
而且,發表�發佈,和是否買賣是沒有關係的,
就香港的版權法而言
你公開演唱一首原創歌曲,不論是否有任何回報,
已是「發表」
所以完全沒必要去討論是否涉及任何交易
恒一 發表於 2011-4-12 02:09


之後的回答已經不是小貓三四隻的問題,而是解釋「公開」與「非公開」的問題。
如果你要針對「發表」還是「發佈」與「publish」是否共通,其實wiki也有,再不,多留意英文的網站甚至blog,或許會給你答案。
即使是電子網頁、博客(blog)及雜誌系統,也是用「publish」的,例子包括wordpress的中英版本文對照。
有關「發表」、「發佈」、「publish」,請參看:
(發表) http://www.zdic.net/cd/ci/5/ZdicE5Zdic8FZdic9163431.htm
(發佈) http://www.zdic.net/cd/ci/5/ZdicE5Zdic8FZdic9163434.htm
(publishing) 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shing
                   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publishing
(publish)      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publish
就公開演唱原創歌,即使不問回報,已是發表,還是回歸到「公開」的問題。
如果在「公開」與否上沒有共識,在這其餘次要的問題上,是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而當然,在閣下無法認同下,閣下有權不使用或提醒其他會員。
但論壇本身也必須表明其立場及對相關事件之處理手法,以捍衛會員的權利。

作品本身,當然是受版權的保護
但要注意的是
一般情況下,「已發表」作品得到的保障比「未發表」的來得可靠
亦更易去判定版權
另外
我並非說的是這裡「無監察」),而是說「無法監察」,
或許用詞太強,說「難以監察」較為合適,不存在對各位管理者的質疑
查IP,甚至出動到FBI當然有方法去捉拿真兇
但事實上警方會否動員去查(過程並不是報了案,查查IP這樣簡單)
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有關方法覺得事件的嚴重性
我的正職,是搞網站
以我的經驗,我只能夠說
不樂觀
恒一 發表於 2011-4-12 02:09


無可否認,「已發表」作品得到的保障比「未發表」的來得可靠。重點是「發表」。
如果網頁私帖也是公開,也別在詩會讀,是不?這幾時都行得通。而如果網絡上不存在「私域」,Email也不行了。(這只是關乎網絡私域的問題極端化而論)
更易判定版權上,除非有人偷你的文章作品軟本或手寫稿,否則怎可能比你更快「發表」?
在時間點、根源、實證物品上,都無法判別版權,除非該作品在事發前本就沒有被紀錄下來!
那是要說,有人能偷你腦中想到的事?又或是你將概念告訴人,寫的不是你(那麼版權本身也不可能只歸於原槪念者)?

「難以監察」?還是不願或疏於監察的人,也說這個話啊。
當要說本論壇情況,數十個覆帖者並沒有「難以監察」的問題。
如果本身涉及法律問題,不論大小,警方都須處理,只有快慢先後面題(就如你說嚴重性輕重),而沒有「不去查」的道理。
而作為當時人本身,也應不斷跟進事件,而不是警方不願查、有人說「難以監察」,就放棄不理,然後將責任推給別人?
遇上小小錯折,就說煩(或許你真的很忙),就說不樂觀?唉!撫心自問,甚麼事情,在誰才是最緊要!你自己不上心、誰上心?
如果膽小或善身,那麼那個人就由始至終都不會用這方式貼出來尋求意見,講甚麼一大堆發表、意外、犯罪、權利,都是浪費時間和唇舌。
連小小的空間和權利都不察覺和保護,那麼「未來」真的可以「指日可待」也!

如覺得大會本身的條文不公平
當然可以力爭
我個人相當欣賞心雪的承擔
在此我亦重申,我只是希望作出一點善意的忠告
而非挑戰這裡的規矩,或各位網友的習慣和價值觀
恒一 發表於 2011-4-12 02:09


謝謝你善意的忠告,讓我們也有機會澄清功能本身,及大笪地就有關事件的跟進方式等。
最終還是,不安心的文友不要用,要用的文友請標明,別貪手快快,大笪地維護你的權利,也是在你做足功課為先決條件
本帖最後由 恒一 於 2011-4-12 20:05 編輯
作為當時人本身,也應不斷跟進事件,而不是警方不願查、有人說「難以監察」,就放棄不理,然後將責任推給別人?
遇上小小錯折,就說煩(或許你真的很忙),就說不樂觀?唉!撫心自問,甚麼事情,在誰才是最緊要!你自己不上心、誰上心?
心雪 發表於 2011-4-12 03:47


我只是說了「不樂觀」三字
不知為什麼會變成「覺得煩」、「將責任推給別人」及「不上心」

或許我再解釋一下我的經驗,
我管理的網站,是一個頗大型的網站,發生過類似事件
由於涉及到公司集團本身,詳情不使細說
只說一個大概
我想大部份人的理解是:有人侵權,查到ip,報警,警察做野,便能將侵權者繩之於法
而我們是在證據充足、在一個大集團的法律團隊支援下
做了一切在法律上我們可以做的事
最後仍得不到我們覺得合理的結果
最後沒任何人受到起訴
海關等相關部門亦無法再幫我們跟進任何事
我們除了在自己網站不斷出告示
還可以跟進什麼呢?
不斷到對方的空間指罵?不斷send email給對方投訢?

所以,我說的「不樂觀」,不是因為我一個人「不想煩」
而是以一個大集團的勢力而言,仍然無計可施

大笪地是由一群有心人組成、由有心人管理的地方
其熱誠無容置疑
所以我的重點從來不是「是否上心」
我想雖然大家可能都自己曾試寫網頁,搞論壇,寫博客
但未必個個都真的面對過網站法律層面的事
(至少,大家未必知道如果真的發生這類網絡上侵權事件
其實要找的並不是警察,而是海關)
要知其不可為而為之
至少,都應先要知道「不可為」的是什麼
才能有挑戰「不可為」的能力和對策

香港的網絡法例很落後亦不完善
我在這裡分享我的擔心
如果大家覺得是杞人憂天
且就當我只是亂說一通,
當然,現在大笪地並沒發生這些事,希望日後也不會發生
共勉之

(說到這裡已離題了,希望不會太過搔擾到大家)
本文章最後由 心雪 於 2011-7-26 00:32 編輯

本帖最後由 心雪 於 2011-4-12 21:39 編輯

恆一,還是再一次謝謝謝你的提醒。

關於你的網站、你的財團、還有那個侵你們的空間,在上述概要下,我們是無法知道甚麼事。而且,據你所說,行動的是財團,已不在你可做的範圍內,而財團在評估利益下,有他們的做法,這是我這裡所不可知的。
(也不是針對甚麼,要是十分重要,財團出的會是律師信、法院見吧?就例如前些年香港的音樂公司告黑名單上的人侵權,或近期內地作家告百度文庫侵權一樣。)
亦未知你管理的是甚麼網站,無法提供其他甚麼可能的意見,愛莫能助。

至於「煩」、「推卸責任」等,對不起,昨天回覆時有時躁,失禮。
只是說明,大笪地為大家爭取,會員本身也要有一定覺悟。
不理錯折大小,負責的人或受害者都放棄做甚麼時,那就真的不關別人事,是自己放棄的問題。這只是針對稿權問題,其他的,在此不作評論。

亦如你希望,這些事不會發生在大笪地,但要是發生了,大笪地的承諾是盡力做而已。
稍後我們會更新論壇規則,標明有關屏閉帖的版例及聲明。

而不安心的文友,或想小心一點的朋友,不用這功能就沒大問題。
我想恒一的意思是,有時網絡上的事情,以香港法律根本無法處理,即使有齊聲明、人証物証,但根本無法可執
所以,還是我們注意安全吧...
本帖最後由 心雪 於 2011-4-12 21:29 編輯

我知道恆一係好心相勸, 總之

而不安心的文友,或想小心一點的朋友,不用這功能就沒大問題。

在此帖,打後不作回應。
香港法律目前對網絡未趨完善,其實是一件好事。
因為這樣就不會橫加干預。
到有一天,政府加強管制,就麻煩了。
這是獨行詩啊? xd
看看....只看到這些...

"有這個前提, 基本我不讀這些詩"

本文章最後由 黃松進 於 2012-4-6 00:00 編輯
崑南 發表於 2011-4-12 21:42
香港法律目前對網絡未趨完善,其實是一件好事。
因為這樣就不會橫加干預。
到有一天,政府加強管制,就麻 ...


崑南大師,其實也不用過濾!
香港歷來都是塊福地,一定能夠化解!
你怕的話,就襯目前仍是自由,就快點寫多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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