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暗華 於 2013-5-14 14:17 編輯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61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
如果栩晉兄的本名被冒用,而該冒用對栩晉兄構成任何損失的話,該冒用者很有可能已因「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而蒙犯上述條例之罪行。如有必要的話,栩晉兄可考慮蒐集相關證據,然後到警署舉報。證據方面,如果理據充分,小弟深信網站管理員亦該與受害人合作,一同撲滅罪行。
免責聲明:以上言論僅為小弟個人意見,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小弟亦不會就任何人因受上述言論驅使而進入法律程序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