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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大偉 於 2014-5-23 16:18 編輯
論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 公民提名是否符合或違反基本法
有人說: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甚至違反基本法。我想,先弄清楚情景,再重溫一些基本定義,是有必要的。情景是香港政府正在為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改變進行咨詢, 而市民正在提出建議。 那麼公民提名在現階段只是一種做法上的提議,是毫無疑問的。公民當然是指香港公民。而公民提名是指一定數目的香港公民可以提名特別行政區長官。本文要解決的問題是: 這個公民提名是否符合或違反基本法。
(一)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
第一個理由: 中間方案
當人們說一些做法是否符合一些法例,這是指這些做法是否符合這些法例裡條文所規定的做法。 看基本法,規定了第一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經由推選委員會。之後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經選舉委員會提名及選舉產生。而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了2007年以後各任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份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在此基礎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04年通過了一些解釋及決定,在2007年也通過了一些決定。) 再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 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這是說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有一連串的改變,最終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些中間的改變,沒有清楚指明。事實上,基本法沒有規定2017年的方案是什麼。即是說可以是中間方案或是最終方案。基本法並沒有規定中間方案是什麼,而中間方案並沒有指明排斥公民提名,也就是說公民提名是可以符合基本法。
第二個理由: 最終方案
縱觀基本法所有條文所規定,都沒有直接提及一定數目的公民可以或不可以提名。 只有第四十五條說: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偱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這裡提及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委員會的成員想當然是香港公民吧。那麼公民提名是有的,只不過是不是一定數目的公民就可提名那種吧。 這裡委員會的人數及產生辦法都留下很多可能。其中一個是提名委員會就是全港合資格公民。那麼,便成為一定數目的公民就可提名那種。 其次,提名委員會可以是全港合資格選民。也成為一定數目的公民(選民)便可提名那種。 再其次,提名委員會可以是由全港合資格選民所選出。其真正廣泛的代表性的真實,是不容置疑。於委員會有真正的代表性,公民提名權已實際由公民(選民)授與。這或可補償公民(選民)應該擁有的提名權利。 因此可以說,一定數目的公民提名是可以符合最終”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方案的,也就是符合基本法。 以上兩個完全不同的理由,說明了一定數目的公民提名是可以符合基本法的。只不過無論中間或最終方案,都必須獲2/3立法會的議員通過,香港行政長官同意及最後人大確認而已。而公民提名也要經過這些程序,便可以基本法附件形式顯示。
(二)公民提名是否違反基本法
第一個理由: 公民提名是否違反基本法條文和原意
有人說基本法是有某些原意,於是找出某人某日的言論作為証明其原意。我說:人的過去言論可以証明法律的原意,就無需法律的嚴謹制定吧。基本法經過很多人的多番討論和細心制定,其原意早應顯示在條文當中。如果它要求行政長官愛國愛港,或者否定公民提名,它早應顯現在某些條文當中,而不是如現在條文所顯現的廣闊: 第四十五條: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四十五條早已顯現基本法的原意,此條並沒有明確限制循序漸進的方案,因此任何中間方案都可以不違反基本法。公民提名可以是中間方案,因此不違反基本法的條文和原意。 所說”最終”應是一堆方案,沒有人可以知道最終的”最終”是什麼方案,也可以說基本法沒有規定最終的”最終”的方案。事實上在常識上,世界上所有方案或法例都是沒有真正最終的,因為都是可改變的。”最終”只是相對”漸進”而言。 “最終”,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是可以有很多可能,包括提名委員會是全港公民或選民,那公民或選民提名便成為可行。也可包括公民或選民選出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這不但有真正意義的代表性,及讓公民或選民所應擁有的提名權可以授與。 因此公民提名並不見得違反基本法條文和原意。
第二個理由: 基本法的修改是否違反基本法條文和原意
也是常識,時移勢易,任何法例包括憲法都是可以修改的,而這些修改很多時會”違反”原有的法律的條文和原意。例如林肯解放黑奴的法律的制定,當然是”違反”原有的法律條文和原意的。所謂”違反”原並不可怕,而且常見,因為良好的改革是值得讚許的。 因此沒有正常的人說: 基本法的修改是違反基本法的條文和原意的。因此就算公民提名牽涉到基本法的修改,沒有正常的人會說: 公民提名是違反基本法條文和原意的。這些說話,只不過是政治的謊言,重覆這些說話的,只不過是鸚鵡學舌的臣僕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