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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愛國
張三一言
[一] 誰最愛國?
皇帝最愛國、國王最愛國、總書記主席最愛國;其愛之真之強之烈,無人出其右。
共產黨愛國的核心是愛權力;習近平不會愛沒有一黨專政權力的中華民國,即使在共產黨未成氣候,也不會像現在愛一黨專政國一樣愛中華民國。
等而次之,民眾也愛國。民眾愛國的表達方式有愚忠馴服和理性批評兩種。
愚忠馴服愛國:愛所有本民族組建之國;不管這個國是強盜的還是君子的、是黨的還是是民眾的,都愛。御用文人五毛屬這一類。
理性批評愛國:是一種把權力關進牢籠觀點的愛國;是愛人民土地文化的愛國,不是愛政府的愛國。民主人士屬這一類。
[二] 真愛國假愛國
愛國之心之情,不完全是出於理由,主要是出於內心,自然而然,就是如此地愛。愛不可以迫出來,迫出來的愛是假愛。
爸爸媽媽老公老婆應該不應該愛?回答是:應該。這愛發自內心,是自然之情,這叫真愛。
可以不可以強迫要求子女愛父母、強迫老婆愛老公,強迫老公愛老婆?
假如老公老婆天天埋怨對方不愛自己,這個家庭還是早散早着。
假如一對相愛男女日夜要求對方愛自己,這雙情還是早分手早着。
如果用藤條燜豬肉迫子女愛父母,應該取消他們做父母資格、取消他們教養子女的權利;把子女送交社會福利處。
強迫愛國亦是如此。
黨、政府應該不應該愛?由你自己決定,可以愛,可以支持、擁護;可以不愛,可以憎恨,可以反對,政府可以推倒重建。
當人民不愛國時,由權力強迫人民愛國,這是假愛國。強迫之愛國很荒唐、很滑稽。
共產黨一貫強迫人民愛國。掌權的共產黨強迫民眾愛它的國,已經見怪不怪。此怪已經傳染到香港,共產黨管港權官強調:“愛港愛國港人治港”,就是這一怪。這一怪是強迫有志於治港的香港人必須愛國,實是愛黨;這分明是強迫愛國,即強迫愛黨。
或許被強迫愛黨的有志於治港的港人之中,有些會屈服向共產黨示愛;這是真愛還是假愛,他自己才知道。
[三] 人民被強迫愛國
中國人對習皇朝到底有何判斷?
愛習國者肯定,反共國者否定。
人們在肯定否定兩方面都可以找到事實支持,也可以說出一番道理。
崛起之事實、中國領導世界之強烈呼聲;有人說習近平能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30年。
有人說習近平是中共式社會主我掘墓人。維穩費天文數子、群體事件無日無之、懷疑神疑鬼、草木皆兵,歷歷在目。
當下,習國暫時還能強勢統治,所以強迫愛國無時不在無處不在。
[四] 國歌法是強迫愛國經典之作
很明顯,訂立國歌法不能增進人們愛國心,共產黨的目的是強迫人們愛國,懲治不愛國之民。
(香港)政府意欲強迫香港人愛黨國,準備即將在香港仿效大陸訂立國歌法,這個國歌法100%是“強迫愛國法”:加入『侮辱國歌刑罰的明確規定,如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分明是用刑法迫香港人愛國,但香港政府竟敢說:政府認為,內地訂立《國歌法》的目的並非要懲罰人,而是教育市民對國歌應有的態度。
“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教育?
看來,香港的警察、監獄應該改為歸屬教育部門管了。
這分明是100%用法律刑事罪懲法不愛國的老百姓;是以法強迫愛國;還睜大眼睛說大話,是不是太低B一些了?
值得人們思考的是訂立國歌法到底是出於共產黨對國家由衷之愛而為,還共國之將亡而發出的悲鳴?是在對國家和一黨專政制度充滿自信足夠底氣下的宣言,還是膽小鬼夜過墳場吹口哨?
張三認為,訂立國歌法表明這個黨完全沒有自信、沒有底氣,另一方面表明黨的國滅亡信號已經吹響、亡國紅燈已經閃亮;是夜過墳場吹口哨。
[五] 民主國家有沒有立法強迫愛國之事?
有;不多,且少有執法。
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的規定,若「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罰金。
但是,鮮見中華民國有執行此法的訊息;更重要的是中華民國都有團體主張「廢除刑法160條」,有些團體正確地指出:刑法160條就是限制了言論自由。
再以美國為例。
1984年,強森(Gregory Johnson),高呼「美國!我們唾棄你!」口號,隨後在大庭廣眾下燒毀國旗,抗議著雷根總統過去四年的施政。
言論自由之基本原則是:國家不可以因爲社會公眾認為表達意見本身具「侵犯性」或「不被大家接受」而禁止該意見之表達。
法院認定強森「燒國旗」行為表達個人抗議的想法,所以是一種「言論」。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這麼說:「本院認為政府有正當理由以鼓勵對國旗之適當尊敬,但不應該對以焚燒國旗來表達政治意見之人用刑法來處罰。」
共產黨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之道而行之:立意訂立國旗法,以刑法來強迫中國人香港人敬國旗;以刑罪來懲治國人港人以燒國旗等方式表達的言論自由權利。
甚麼叫做反動?甚麼是暴政?
訂立國旗法,強迫愛國就是。
20171103
[註:藤條燜豬肉,即藤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