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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隱藏的內容需要回覆才可以瀏覽」是為了
「既想讀者的意見改善自己的詩作
又不想他們阻止你向文學雜誌獻媚」
冷靜一點,這思考其實有點問題

先不理何謂「向文學雜誌獻媚」(向某單位投稿=向某單位獻媚?)
出一條「隱藏的內容需要回覆才可以瀏覽」的POST
其實和公開了作品沒分別
因為這裡是一個公開可讓任何人登記成為會員的論壇
而任何會員(當然管理員有權ban了特定帳戶)都可以回覆去看內容
所以即使是以「隱藏」的方法貼文
也等同如「公開發表」
如果以為用這個方法便可避開「不能公開發表」的規條
恐怕有點自欺欺人

除非某個論壇本身並不公開會員登記、不是人人都可成為會員
(當然,一般稿例都不會定下給多少人看過才叫公開)
同時非會員完全沒法以正規途徑去觀看作品,
才有機會辯說這不叫做「公開發表」

所以
曾用這方法的朋友們
小心小心
本帖最後由 恒一 於 2011-4-11 04:20 編輯
其實一向都有說要標明交流非發佈,
的確如你說,任何人也可以申請,任何申請了的人都可以回覆。
就現時來 ...
心雪 發表於 2011-4-10 00:19


如果人數少就不等如發佈
那麼即使出了詩集放了在書局賣
只要沒人買的話便等如沒有公開發表嗎?
不客氣說句,過去《秋螢》的銷量也不好
那上面的作品全都不是公開發表了吧?

無論大家同不同意都好我說的都好
我上面說的
只是一個善意的提醒
其實現在的稿例多數已注明不能在網上、blog等發佈
通常這些投稿的規例,最終註釋權是大會本身
大家考驗的,不是自己對網絡的態度
而是去賭大會對網絡的態度
有心投稿的朋友
著實沒必要讓自己置於一個有機會被取消資格的灰色地帶
除非投稿的目的就是為了賭這個

其實作品不能公開發佈
是保障了大會及投稿者相方

如果這個論壇等如一個會
這就是一個完全沒加入門檻的會,亦是一個無法監察的會
只要有人有心作惡
可走入來偷了你的作品自己參賽
可COPY了然後四周張貼害你失去資格
發現了ban了他
他換個EMAIL甚至換個IP又可以開一個新ACC
請先了解何謂publish(發佈),秋螢作為雜誌,在發佈的程序是完備的,即使銷量低,它本身就是發表過程。 ...
心雪 發表於 2011-4-11 12:49


我所說的第一點
是針對「這裡得小貓三四隻」而不算公開發表的言論
而且要注意的是
很多比賽所用的字眼是「發表」而非「發佈」
可惜這些稿例多沒有英文版本
所以取publish定議作理解,不一定是準確
而且,發表�發佈,和是否買賣是沒有關係的,
就香港的版權法而言
你公開演唱一首原創歌曲,不論是否有任何回報,
已是「發表」
所以完全沒必要去討論是否涉及任何交易

作品本身,當然是受版權的保護
但要注意的是
一般情況下,「已發表」作品得到的保障比「未發表」的來得可靠
亦更易去判定版權
另外
我並非說的是這裡「無監察」),而是說「無法監察」,
或許用詞太強,說「難以監察」較為合適,不存在對各位管理者的質疑
查IP,甚至出動到FBI當然有方法去捉拿真兇
但事實上警方會否動員去查(過程並不是報了案,查查IP這樣簡單)
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有關方法覺得事件的嚴重性
我的正職,是搞網站
以我的經驗,我只能夠說
不樂觀

如覺得大會本身的條文不公平
當然可以力爭
我個人相當欣賞心雪的承擔
在此我亦重申,我只是希望作出一點善意的忠告
而非挑戰這裡的規矩,或各位網友的習慣和價值觀

點評

一般而言,英文版本的詩或作品都有了版權記存!所謂,版權所有!中文帖子就沒有這回事了!  發表於 2012-6-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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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恒一 於 2011-4-12 20:05 編輯
作為當時人本身,也應不斷跟進事件,而不是警方不願查、有人說「難以監察」,就放棄不理,然後將責任推給別人?
遇上小小錯折,就說煩(或許你真的很忙),就說不樂觀?唉!撫心自問,甚麼事情,在誰才是最緊要!你自己不上心、誰上心?
心雪 發表於 2011-4-12 03:47


我只是說了「不樂觀」三字
不知為什麼會變成「覺得煩」、「將責任推給別人」及「不上心」

或許我再解釋一下我的經驗,
我管理的網站,是一個頗大型的網站,發生過類似事件
由於涉及到公司集團本身,詳情不使細說
只說一個大概
我想大部份人的理解是:有人侵權,查到ip,報警,警察做野,便能將侵權者繩之於法
而我們是在證據充足、在一個大集團的法律團隊支援下
做了一切在法律上我們可以做的事
最後仍得不到我們覺得合理的結果
最後沒任何人受到起訴
海關等相關部門亦無法再幫我們跟進任何事
我們除了在自己網站不斷出告示
還可以跟進什麼呢?
不斷到對方的空間指罵?不斷send email給對方投訢?

所以,我說的「不樂觀」,不是因為我一個人「不想煩」
而是以一個大集團的勢力而言,仍然無計可施

大笪地是由一群有心人組成、由有心人管理的地方
其熱誠無容置疑
所以我的重點從來不是「是否上心」
我想雖然大家可能都自己曾試寫網頁,搞論壇,寫博客
但未必個個都真的面對過網站法律層面的事
(至少,大家未必知道如果真的發生這類網絡上侵權事件
其實要找的並不是警察,而是海關)
要知其不可為而為之
至少,都應先要知道「不可為」的是什麼
才能有挑戰「不可為」的能力和對策

香港的網絡法例很落後亦不完善
我在這裡分享我的擔心
如果大家覺得是杞人憂天
且就當我只是亂說一通,
當然,現在大笪地並沒發生這些事,希望日後也不會發生
共勉之

(說到這裡已離題了,希望不會太過搔擾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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