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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與權益?力量與氣量?─反思法律的真諦(補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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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栩晉 於 2014-7-17 10:59 編輯

利益與權益?力量與氣量?─
反思法律的真諦

        筆者近日偶閱一文,以為「法律的基礎是利益而非正義,法律的維護是力量而非忍讓。」此句看似合理,但深究其理又是漏洞百出。筆者以為「法律的基礎是權益而非利益,法律的維護是氣量而非力量」,這才比較符合法律的真諦。該文既以「釣魚台」事件作例,則筆者亦試以之提出異議。先旨聲明,筆者無意判決中日,誰是誰非應待專人解決。筆者只望在此闡述己見。


        首先,利益與權益,一字之差已將法律的尊嚴,一掃而空。據《現代漢語詞典》所指,「利」與「利益」相通,都有「好處」的意思;「權」指「權利」,筆者以為即受權限保護的「好處」,而「權益」則可解釋為「應該享受的,不容許侵犯的權利」。觀乎上言,可知「利益」與「權益」均講究「好處」,但兩者的「幾希之處」,正在於是否「受權限保護」,亦即「是否有權享受」。

        據調查,釣魚台蘊藏的石油量高達254億噸,天然氣價值更超過一兆美金,「利益」之大,的確是不容許「擱置不談」,「束之高閣」的。先不管這「利益」誰屬,若法律的基礎是「利益」而非「權益」,則只須由聯合國向中、日及其他有利益衝突的國家「問價」,誰能以「最高價值購買」及「使這些資源得到最大化的效益」便可,但這根本是將「國土」作為「待價而沽」的物件。連「國土」、「尊嚴」也能以「金錢」衡量,此正如邁可‧桑德爾所指,這些「可沽之物」對外,將造成不平等的社會;對內,將破壞自身價值。屆時,處於經濟劣勢的一方,定必萬劫不復,所謂「自主」、「獨立」也只是價目表上的一項。當人人為「利益」驅使時,「價值」不再享有任何「光環」,而某強國的暴行亦必然合法化。

        「權益」牽涉「利益」,但它講究的是「利益」的「所屬」,誰擁有甚麼權利?誰擁有權利,可以做甚麼事?以言論自由為例,西方思想家伏爾泰有一名言堪為經典:「我不認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在這,「你」擁有「說話」的絕對權益,這是「我」必須無條件接受的。繼而,再將這條「文化」演化成「法律」,保障任何人的權益不受侵害,而且任何形式的干預亦是不被接納的。再推向極端,以謀殺為例。若法律的基礎是「利益」,則案件的人命及判罪必被「量化」,被殺者的「生存」是否賤於施暴者的「罪惡」,顯然這是荒謬的。


        綜合上言,可見法律的基礎應是「利益的權限」,即「權益」,而非「利益」。釣魚台問題當中牽涉巨大「利益」,但「利益」誰屬,其「權益」才是法律的基礎,日後的任何條文亦必根據持有者而定,而非任何利益而定。

        承上文,筆者提及並說明「法律的基礎是權益而非利益」,而進一步的論及法律的維護,筆者以為應是「氣量」而非「力量」,而這一字之差,卻是南轅北轍的說法。顧名思義,「力量」便是依靠外力,包括物理上、精神上、軍事的及經濟的等;「氣量」則是一種態度,是能容納異見,但又敢於反抗打壓,適當地運用「力量」的態度。面對釣魚台問題除了導致中日兩國在國際舞台上短兵相接,亦引發了國內的一連串示威浪潮。當中,「燒」、「打」、「毀」、「傷」在中國時有發生,反觀日本人民則比較溫和和理性。由此觀之,「中國」主張的是以「力量」,維護法律所賦予的權益;日本則宣示「氣量」才是王道,在權限上表達意見。


        不少人以為中國不敢派遣艦隊前往釣魚台,是因為「力量」不及日本,是怯懦的表現。筆者並不反對這說法,因為弱如港、台亦會派出船隻宣示主權,但想深一層,如果「力量」不足便是日本橫行的原因,則釣魚台應已被十足開發,而並非如今的對峙情況。可見,在「力量」的背後尚有很多未被發掘的東西。筆者以為那就是「氣量」。對此,孟子曾有一詳盡闡釋。據《孟子‧公孫丑上》載:


        「吾善養浩然之氣。」


        又言:


        「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則塞於天地之間。其為氣也,配義與道;無是,餒也。是集義所生者,非義襲而取之也。」


        據此,筆者以為「氣量」乃「態度」,一種秉持「仁」、「義」、「法理」的「情操」和「感染力」。所謂「由仁義行,非行仁義」,只要「循理而行」、「擇善固執」,便能培養、發揮一股令人信服,且神聖不可侵犯的「魅力」,藉此而行,便能「無敵於天下」。


        首先,若法律僅靠「力量」維護,則世界定必陷入暴力的蠻荒。屆時,作為全球唯一超級大國的美國便能凌駕法律、義理,侵害他國,而某國的強權亦變得合理,顯然這又是荒謬的。回想十數年前的第一次波斯灣戰爭,美國戰勝伊拉克,依靠的是「氣量」而非「力量」。第二次波斯灣戰爭時,便流傳一段話:「第一次戰爭時,是別人請美國參戰;第二次便是美國請人參戰」。這是因為第一次戰爭時,美國師出有名,故能獲得聯合國授權,但第二次所表現的,更多的是私慾,故為國際唾棄。由此可見,戰爭尚須講究「氣量」,而非絕對的「力量」。


        誠然,所謂「弱國無外交」,堅強的軍政實力有助維持國家,但再強的軍事實力在「法律」面前仍需「氣量」的支持。再舉一例,清朝末年,列強橫行,「力量」的表現是再清晰不過的,但有一次英國商船在未得許可下,駛入內河下口。這是嚴重觸犯國際法,因此中國官員手持國際法,登上英船,厲言質詢,並成功獲得合理賠償,而當中英軍對此並無任何干預及威嚇,由此可見「氣量」的重要。


        綜合上言,以「利益」凌駕「法律」,那是對法律的侮辱,亦是不公和腐化的源頭;以「力量」捍衛「法律」,更是人性的悲哀,亦是文明的倒退。筆者相信該文作者應是急於成文,而有此手文之誤。謹此致歉!






本帖最後由 大偉 於 2014-6-9 13:41 編輯

此文對"氣量"沒有很好的解釋, 初看以為是力量的變異而已.
但如解釋"氣量"為證據的提出, 則論據會充份明白得多.
大偉 發表於 2014-6-9 11:29
此文對"氣量"沒有很好的解釋, 初看以為是力量的變異而已.
但如解釋"氣量"為證據的提出, 則論據會充份明白 ...


謝大偉兄意見!
小弟已對「氣量」作出補充及說明。
還望大偉兄繼續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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